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原则与结果运用
1.综合测评工作原则:学生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状况。
2.综合测评结果运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学生学年鉴定、择优推荐就业、学生干部选拔与推优入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4.完整学年后转专业学生在转出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年中转专业学生在转入学院参加综合测评。
第二条 综合测评内容及计分方法
1.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综合能力三部分。
2.综合测评采用百分制。
3.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部分的成绩以个人第二课堂成绩单为主要依据。
4.综合测评分=基本素质分(F1)×15%+课程学习成绩(F2)×70%+综合能力分(F3)×15%。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1.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
(1)学院成立测评工作委员会,院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2)班级成立测评工作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测评小组成员由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组成。
综合测评成绩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排名。
2.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周内,班级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测评,填写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表,在班级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测评成绩总表经班级全体同学签字确认后报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核;
(2)开学后4周内,学院测评工作委员会对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审核、认定;
(3)公示。学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排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学生对结果有异议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1周内组织复核并及时予以答复。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如有变更,应再次公示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四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的综合体现。
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对应第二课堂学分的理想信念与道德修养(M1)、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M2)模块。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加减分规则:加减分依据第二课堂理想信念与道德修养、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模块标准执行;学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理想信念与道德修养模块的积分清零。
第七条 基本素质积分换算公式:
说明:Mmin表示模块最低要求积分。
第八条 基本素质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九条 课程学习成绩(含体育课)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0、80、70、60分和50分。
课程补考或重修及格的,按60分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体育课免修的,按60分计;学生缓考且在当学年内进行考试(考查)的,按实际成绩计算。
第十条具体计算方式:
第十一条学院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课程设置状况,制定科学的课程测评范围和成绩修正办法。
第四章 综合能力测评
第十二条 综合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三条 综合能力得分对应第二课堂学分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M3)、课外阅读与自主学习(M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M5)、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M6)模块。
第十四条 综合能力积分换算方式:
说明:Mmin表示模块最低要求积分。
综合能力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环安学院学生工作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